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合伙制企业,可申请认定为《补充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合伙制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类企业。
认定条件
(一)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
(二)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合伙制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
(三)在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中含有“投资”字样,且从事股权投资、创业投资业务的合伙制企业。
股权投资、创业投资业务,是指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须工商登记为被投资企业的股东),以及投资于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企业定向增发的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