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既不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也不是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合伙企业本身不缴纳所得税。
《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第159号)明确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
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合伙企业不是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其所得税的纳税主体为投资者:合伙企业实现的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个人合伙人按照“经营所得”项目计算并征收个人所得税;法人和其他组织从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组成其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当单独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合伙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并且个人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亏损的情况下,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依然需要就“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所得税。
合伙企业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的有关规定,并按照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基金),则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的规定,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也可选择单一核算方式。
但其个人合伙人从创投企业取得的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仍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在实际分配或作出分配决定时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实现。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不分配则不确认收入的实现
个人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规定: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自然人合伙人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在税款计算时,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利润。但在计算合伙企业经营所得时,个人合伙人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只允许扣除其他从业人员工资。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在实现经营所得的纳税年度内没有综合所得,或有综合所得但未扣除减除费用的,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才可以扣除基本减除费用6万元。
合伙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分配方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第159号)第四条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二)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三)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四)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并且明确规定: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个人所得税是按年计算,由纳税人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
所以,确认分配的比例主要目的是为了确认各个人合伙人预缴以及汇算清缴的应纳税所得额,以此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是以合伙企业作出分配决定时才作为收入的实现,未分配之前所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没有实质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