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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度东莞楼市政策大盘点,密密麻麻全是“限”

2023/3/20 1:51:44发布39次查看
2017年的东莞楼市,被两个字贯穿始终——“调控”。
这一年,东莞楼市调控政策的密集程度前所未有,限购+限价+限外+限售+限贷,密密麻麻全是“限”字。下面,小编就带你一起回顾2017年东莞出台的所有的楼市调控政策。
3月21日
“限价”升级
新房备案价不得明显高于同区域同类项目价格
上调备案价幅度不得高于前次的5%
调高备案价间隔时限延长至90天
3月21日,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东莞市房地产市场发展的通知》,要开发企业应根据项目楼面地价及建安成本等因素合理确定申报价格,新建商品住房项目首次申报房价备案,其申报价格明显高于同区域同类型在售项目价格,又不能作出合理说明的,发改部门可暂不办理房价备案,住建部门可暂不核发预售许可证或暂不办理现售备案证书。
对同一套房屋,开发企业调高备案价格幅度超过本通知实施前最后一次备案价格5%(含)的(实施前未备案的,以首次备案价格计),发改部门可暂不办理房价备案,房管部门可暂不予以办理网签系统录入房价的变更。已办理销售价格备案的新建商品住房项目调低备案价格的,间隔时限由原规定的2个月缩短为20天,调高备案价格的,间隔时限由原规定的2个月延长至90天。
这是对2016年10月6日东莞限购新政“实际成交价格不得突破备案价,下浮幅度不得超过15%,房价一经备案两个月后方可调整”的升级。
3月29日
对“321限价令”进行细化
“限价”再度升级
3月29日,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东莞市房产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加强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管理的通知》,对“321”新政进行细化,增加了“新建商品住房项目首次申报房价备案的,高于前三个月当地镇街(园区)同类型新建商品住房销售均价20%的,须提交备案价格申报说明”等要求。“限价”再度升级。
4月10日
增强 “限外”,增加“限售”
外地人购房需1年社保或个税
证满2年后方可交易
4月10日深夜,东莞市人民政府官网发布《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限购政策的通知》,要求“非本市户籍购买首套房需缴纳1年社保或个税,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职称的,时间可减半”,“而购买第二套房的,则需缴纳2年社保或个税”,同时,“在本市购买的房源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2年后方可上市交易。”东莞楼市调控政策再次升级,增强 “限外”,增加“限售”。
4月18日
“410”政策的补丁版
明确“410”政策的“交易转让”和“执行时点”
4月18日,东莞市房产管理局与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交易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对“410”政策的“交易转让”和“执行时点”有关事宜作出具体明确。
《通知》明确,在2017年4月11日零时前已完成网签的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无论是在上述时间点之前或之后办出《不动产权证》,均不受“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2年后方可上市交易”条款的限制。在2017年4月11日零时后网签的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须在取得《不动产权证》满2年后方可进行网上签约交易。
《通知》还对“通过赠与方式转让住房后,须满2年后方可再次购买住房;接受赠与的,须符合本市的现行限购政策”条款,作出具体明确。例如,2017年4月11日零时前,通过赠与方式转让(须取得房地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住房的,不受此条款限制。2017年4月11日零时后,通过赠与方式转让住房,赠与方从而获得购买住房资格的,须满2年后方可再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接受赠与的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2年后方可进行网上签约交易。
4月28日
“410”政策的再次补充
外地人在莞购房须提供学历证明
4月28日,东莞市建设网发布《关于明确我市住房限购政策涉及学历、职称、劳动合同等要求的通知(东建房〔2017〕19号)》。《通知》对“410”政策对于非本市户籍购房者的学历问题作了进一步说明。
其中要求,非本市户籍购房者如果是本科学历以上,须同时提供学历证书及《中国高等学历认证报告》,同时必须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上进行查验,给予认可。
另外,对于职称问题,则分为三种情况。但都要求其职称证书必须经过相关官网核查或提供相关证明原件、市人力资源局查验方可给予认可。
根据新政要求,非东莞市户籍购房者购房者须提供本市工作单位劳动合同以及购房之日在本市逐月连续缴纳半年以上社保证明。而《通知》指出,社保证明指的是社保缴纳时间段必须包含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且缴纳单位要与劳动合同聘用单位一致。
7月4日
“限售”加码
企业购房、拍卖房需证满2年才能交易
7月4日晚间,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东莞市社会保障局、东莞市房产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明确东莞市住房限购政策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东建房〔2017〕33号)》,进一步补充和完善了东莞楼市“410”政策的相关内容,包括特殊非莞籍人群购房资格认定、学历认定、房产转让认定、首付或定金电子进账单认定等。
其中尤为值得注意的是,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于2017年4月11日零时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住房的(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以网签时间为准),须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2年后方可进行网上签约交易。个人、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于2017年4月11日零时后通过拍卖所得的住房,须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2年后方可进行网上签约交易。
8月11日
新房申报价不得高于同区域同类型均价15%
调高备案价时限从90天延长至180天
8月11日,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房产管理局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管理的通知》,对申报房价备案的价格区间、调整幅度及间隔时限等提出了更加具体的要求。
对于新建商品住房项目首批首次申报房价备案的,申报均价由原来规定不高于前三个月当地镇街(园区)同类型新建商品住房销售均价的20%(含)调整为不高于15%(含)。
对于同一商品住房项目,开发企业分期分批申报销售价格备案的,以项目同类型楼栋首批首次备案价格为基准价[《通知》实施前已办理过同类型楼栋销售价格备案的,以《通知》实施前最后一次(批)备案的同类型楼栋最高备案均价为基准价],之后项目其他楼栋首次申报均价应不高于基准价的5%(含)。
已办理销售价格备案的新建商品住房项目调低备案价格的,间隔时限为20天不变;调高备案价格的,间隔时限由原规定的90天延长至180天。
10月20日
不得将商办物业改居住用途
10月20日,东莞市城乡规划局、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东莞市房产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商业办公类建筑项目管理的通知(试行)》。《通知》对“商改住”的建筑设计、施工、验收、销售、宣传等层面,提出限制性的调控政策。
《通知》指出,开发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用途进行开发、建设、销售和使用,不得改变为居住用途。商业、办公类建筑(不包括酒店)平面布局不得采用住宅套型式设计。
《通知》还对套内建筑面积作出明确规定,带独立卫生间的商业、办公单元的套内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所有商业、办公总套内建筑面积的30%。确需设置套内带独立卫生间的商业、办公单元,每一分隔单元的套内建筑面积不得小于250平方米。
此外,在宣传、销售方面,《通知》指出,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宣传房屋可以用于居住。对虚假宣传的开发企业,停止办理后续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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