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一批重大事项
东莞阳光网讯 8月30日,市委副书记、市长肖亚非主持召开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草案)》(下称《办法》)等一批重大事项。
《办法》提出将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港澳台及外籍人员列入缴存的对象范围。这意味着东莞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人群将进一步扩大。
《办法》提出,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含港、澳、台)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以及其他企业、社会组织应该按属地管理原则缴存住房公积金。
所谓“在职职工”是指上述所列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法定期限内,没有法定期限的六个月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包括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符合人力资源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不包括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职工,高校科硏院所科研人员离岗的按《关于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创新创业有关人事管理问题的意见》(粤人社规(2017)2号)以及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值得一提的是,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港澳台及外籍人员可参照办法缴存住房公积金,具体政策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拟订并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表示,个体工商户参照正常的单位缴存。自由职业者的实施细则还在酝酿之中,目前正积极向已经在实施自愿缴存的城市学习,希望日后制订的细则和办理方式更具操作性、便民性。
职工最关心的缴存比例问题,办法提出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均不应低于职工缴存基数的5%,不高于12%。缴存比例应为1%的整倍数。每个单位只能有一个缴存比例。职工个人缴存比例应不低于单位缴存比例。
对于连续亏损两年导致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工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并经公积金中心批准后,可将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降低至5%以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公积金中心审批上述事项的时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缴存比例降低至5%以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期限届满后未能恢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当在到期前30日内重新申请。
缴存比例降低至5%以下期限届满后,单位未在到期前30日内重新申请的,公积金中心可将缴存比例恢复至5%。
办法从2018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会议还审议通过《东莞市发展战略院士咨询委员会总体实施方案》、《关于继续开展中职学校台湾课程班办学的请示》、《关于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环境管理的通告》等多个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