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初审权责部门
东莞市环境保护局
权责清单节选职权编码及子项编码
00732992530100335000441900,00732992530100335001441900[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初审(新申请)]、00732992530100335002441900[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初审(延续)]
职权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3年修正)第五十七条。
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国务院令第408号)第二条、第七条。
3.《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12年修正)第二十、二十八条。
4.《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国发2013)44号)。
实施对象
从事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的企业
责任事项
1.受理前责任: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业务手册,明确办理流程、时限,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
2.受理责任:审核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告知存在问题,不予受理;材料符合要求的,出具受理回执。
3.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办理程序》规定的申请条件。
4.现场核查责任:现场核查企业情况是否与申报材料一致,是否落实相关环保文件要求的污染防治措施;
5.决定责任: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依法作出审批决定对集体审批符合条件的,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原因。
6.公告: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依法发布同意发放许可证的公告。
7.后续监管责任: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规范化经营进行监督管理。
问责依据及监督方式
一、问责依据:①《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条;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二、监督方式:东莞市环境保护局机关效能投诉中心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