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环评报告书、报告表审批权责部门
东莞市环境保护局
权责清单节选职权编码及子项编码
00732992530100332000441900,00732992530100332001441900(环评报告书申报)、00732992530100332002441900(环评报告表申报)
职权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第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修订)第三、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修正)第十三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第二十九条。
5.《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15年修订)第二十九条。
实施对象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
环评审批下放/委托权限
办理《关于发布东莞市环境保护局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名录(2017年本)的通知》(东环办〔2017〕28号)规定由各镇街、园区环保部门审批的项目。
环评审批下放/委托范围
各镇街、松山湖
责任事项
1.受理前责任: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业务手册,明确办理流程、时限,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
2.受理责任:审核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告知存在问题,不予受理;材料符合要求的,出具受理回执。
3.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要求。
4.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原因。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问责依据及监督方式
一、问责依据:①《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条;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二、监督方式:东莞市环境保护局机关效能投诉中心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