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缴制
企业进行工商注册登记,注册资本由原来的实缴制改为认缴制(特殊行业仍执行实缴制)。通俗讲,就是公司营业执照上登记的注册资金在登记时不需要实际投入,股东们自行协商约定实际投资到位时间。
二、账务处理、纳税事项
(1)、账务处理
时间点:认缴制下,企业按照投资款实际到账时间做账记录,对于只是认缴而没有实缴的部分,不需要进行账务处理。
例(1):a企业2018年1月5日注册登记,营业执照中注册资金1000万元。7月7日a公司收到股东首期投资款120万,约定占注册资本的12%。
实务操作:1月1日,a公司成立之初,是不需要进行账务处理。7月7日,此时a公司对于收到的120万,需要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120万
贷:实收资本 120万
列(2):如约定120万只占注册资本的10%,则7月7日,实际到位120万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120万
贷:实收资本 100万
资本公积 20万
(2)、印花税的纳税事项
7月7日,120万注册资金到位时,企业需要交纳印花税。
根据财税【2018】50号文,资金账簿的印花税自2018年5月1日起,由原来的万分之五减半征收,即万分之二点五。
注意:印花税的计税基数是“实收资本+资本公积”,承接上述a公司例子,无论这120万是全部计入实收资本还是100万计入实收资本、20万计入资本公积,计税基数都是按照“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的120万进行计算交纳印花税,即1,200,000 ×0.00025=300元
(3)、印花税的会计科目
营改增前,印花税在缴纳时,计入“管理费用”中。而营改增后,根据财会【2016】22号文规定,印花税计入“税金及附加”科目,不再计入“管理费用”。
三、认缴制下的认识误区及潜在法律风险
认缴制下,注册资金在企业工商登记时并不要求实际到位,股东们出于宣传企业的需要,认为将注册资金填写的越大越好。这样想法是有一定认识误区、同时也给自己埋下了潜在的法律隐患。
首先,企业的合作伙伴或客户完全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系统”查到企业实际投资金额。因此,增大注册资金从而宣传彰显企业实力的效果无法达到,无异于掩耳盗铃。
再者,注册资金金额填写的越大意味着责任越大。当企业对外发生赔付款等事项时,股东承担的偿付责任是营业执照上登记的金额,而不仅仅是实际投入的金额。
承接上述例子,如果a企业对外赔付500万,在没有其他资产的情况下,除到账的120万进行赔付外,对于剩余的380万,a公司也将进行赔付。该金额需要股东将未出资部分补充到位进行偿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