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各镇街加快落后产能退出,6月25日,东莞市环保局、财政局、经信局联合发布《2017年镇街推动“两高一低”企业提前退出奖励办法》,明确无纳入环境统计或由环境统计数计算结果小于10万元的单个企业,每引退1家,镇街可获得10万元奖励。
1、纳入镇街辖区内引导退出的“两高一低”企业需具备四大条件
根据《奖励办法》,推动“两高一低”企业提前退出的奖励范围,从水乡地区扩大到全市所有镇街。纳入镇街辖区内引导退出的“两高一低”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在纳入镇街引导退出名单期间已在东莞市依法申领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设置有锅炉的)、排污许可证(项目有持证要求的),并具备完善的环保部门审批、验收等手续,未被工商部门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在2017年3月底前,过去一周年期间处于正常生产状态(正常生产状态是指企业连续正常经营半年及以上,或开工满8个月。根据企业纳税、用工、用电等情况综合判定)。
在2018年6月底前按《2017年东莞市“两高一低”企业全面整治与引导退出工作验收指引》的要求完成退出并通过关停验收复核合格。
必须注销排污许可证。
必须拆除产污生产设备,并办理取消产污生产设备的环保手续。
不过,因未完成往年“两高一低”整治与引导退出任务,而延续至2017年度引导退出计划的企业,不予作为奖励镇街的资金计算依据。
2、奖励年限为5年,各镇街应在今年8月31日前提出申请
奖励年限为5年(2012年至2016年)。其中,减排化学需氧量每吨奖励4500元;减排氨氮每吨奖励6000元;减排二氧化硫每吨奖励2400元;减排氮氧化物每吨奖励2700元。
对于无纳入环境统计或由环境统计数计算结果小于10万元的单个企业,则按照每引退1家,奖励10万元的标准进行奖励。也就是说,镇街每引退1家“两高一低”企业,至少可获得10万元奖励。
值得注意的是,所有减排污染物因子(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奖励标准以不高于对应奖励价格为限。各镇街应在今年8月31日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佐证材料;逾期未提出申请的,等同于自动放弃奖励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