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东莞环保voc在线监测系统安装重点监管工业企业的vocs在线监控系统对烟囱内的vocs排放进行连续在线监测并实时将数据传输到相关平台。采集挥发性有机物(vocs)废气排放口的vocs浓度,fid 设备应满足hj1013-2017《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中技术要求;pid设备应满足 db 44/ t 1947 连续监测系《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光离子化检测器(pid)法技术要求》。
(2)对机动车维修企业进行实时有效的vocs在线监控管理, 在每套环保vocs监控安装处理系统的处理前和处理后,各布设一个环保vocs监控采样口,对vocs排放进行连续自动监控。连续环保vocs监控设备必须具备总 vocs 排放浓度、总vocs去除率和流速三个指标的监测能力。
2.东莞环保voc在线监测系统安装传感器质控要求
东莞环保vocs监控系统的传感器必须按照设计的要求,定期用自动或手动的方法判定vocs在线监控传感器是否存在缺陷。定期的抽查在参考值、操作或排放水平传感器的输入读数的正确与否(如:用恒流电源检查传感器的电流输入信号,误差应在规定范围内),在传感器出现缺陷或发生故障时及时告警,确保vocs在线监控传感器正常工作,提供有质量保证的电器参数数据。
3.东莞环保vocs监控安装采样选点要求
(1)对于涉及vocs排放的工业企业和机动车维修企业,应设置独立的废气收集系统、废气处理系统和废气排气筒,且排气管道不得存在旁路或废气漏泄现象。排气筒高度一般不应低于15米。
(2) 东莞环保vocs监控安装的监控采样口位置的布设,要优先参照标准版《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 等环保vocs监控安装标准、规范执行,避免采样失真。依据 hj76-2017《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 、颗粒物) 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及 hj/t57-2017《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的要求,处理设备出口/烟囱总排放口应为 5 倍直径(矩形管当量直径 d=ab/(a+b)a,b 为边长)长度无变径的直管段。
根据《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_16157-1996对于气态污染物采样,由于气态污染物混合比较均匀的,其环保vocs监控安装采样位置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3)废气参数(如流速等)监控设备的性能指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标准《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76-2017)》相关要求。
4.东莞voc在线监测系统安装要求
污染源vocs 总量在线监测仪由vocs 总量数据采集传输仪及vocs 总量传感器组成,vocs 总量数据采集传输仪主要实现将 vocs 总量传感器的数据进行处理并传输*位机,vocs 总量传感器主要实现 vocs 总量的采集并将数据传送给 vocs 总量数据采集传输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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