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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5/20 4:17:49发布205次查看

骗取贷d款罪与贷d款诈z骗罪在客观方面都表现为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区别点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f法占有目的。根据2001年1月21日《全国法f院审理金融犯z罪案件工作座谈会议纪要》关于“金融诈z骗罪中非f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对于行为人通过诈z骗的方法非f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f法占有的目的:
  (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
  (2)非f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
  (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
  (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f法犯z罪活动的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7)其他非f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
事实上,贷d款不能按期偿还的原因纷繁复杂,不单纯都是欲将贷d款非f法占为己有。市场经济瞬息万变,东莞律师,经营不善乃至行情变动,都有可能使盈利计划无法完成,从而导致不能按时还贷。因此,在司f法实践中,不能简单粗暴地将贷d款到期不还直接推定为具有非f法占有目的,对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非f法占有目的,或者证明其非f法占有目的证据不足的,东莞律师有名的,不宜以贷d款诈z骗罪论处。
通过互联网融资可能涉及的刑事犯z罪
  金融市场化和网络大众化,使得企业融资在互联网领域开辟出新渠道,紧随潮流,网络平台异军突起,迅速占领了金融市场。机遇与挑战相伴相生,企业借助互联网融资,优势显而易见,东莞律师推荐,风险也不容小觑。
  与金融机构融资、民间融资相比,互联网融资虽在灵活便利方面极具优势,但与之相匹配的是,其蕴含一些特殊的法律风险。
1、互联网融资更易触发“涉众型”罪名
  互联网作为企业融资的新渠道,受到了广泛关注和热烈追捧,平台快速兴起这一事实便是最有力的论证。自从2007年全国第1家平台“拍拍贷”成立以来,网络贷成为金融领域炙手可热的行业。截止2013年年底,全国各类线上平台接近700家,同比2012年增长5倍多。然而,随着“哈哈贷”事件、“淘金贷”事件、“优易网”事件、“东方创投”事件的发生,使平台背后隐藏的法律风险也逐渐暴露。
  平台最易的是“非f法吸收存款”和“集z资诈z骗”,此前轰动一时的“东方创投案”最终就是以非f法吸收存款定罪量刑的,“优易网案”则是目前国内以集z资诈z骗罪名公开审理平台的案例。
  随着网d贷行业的迅速升温,借j款逾期、投资人困难、平台老板跑路等隐患逐渐浮出水面,人们也将关注更多地转移到平台法律风险防范、投资人冷静分散投资及如何理性维权等角度,但对于借贷法律关系中的一方,企业通过平台融资的法律风险却鲜有提及。在此,有必要为企业敲响警钟。
  从实践经验来看,企业通过互联网融资,往往会借助平台发布借k款标以吸引更多的投资者,而一旦企业选择在互联网上发布融资信息,该信息的传播范围和宣传效果便远远超出了企业可掌控的范围。
  由此,相比于传统融资方式而言,东莞律师百强,互联网融资使企业更易陷入“涉众型”罪名的追诉。
企业融资刑事法律风险及常涉罪名都有哪些?
在企业的各类融资中,涉及刑事f罪的,一般包括①骗取d款罪、②d款z骗罪、③高利转z贷罪、④吸收公存款罪和⑤集z资z骗罪等罪名。企业在融资活动中,应该如何规避法律风险,更合规、更安全地融资呢?小编推荐文章,以企业融资的不同渠道为切入点,从金融机构融资、民间融资、互联网融资三个层面入手,结合具体法律规定,分析企业融资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刑事法律风险。
向金融机构融资可能涉及的刑事f罪
  金融机构向来是企业融资的首s选,企业能否在银h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获取资金,直接影响到企业的效益,甚至关系到企业的兴衰成败。作为传统的企业融资渠道,虽普遍适用,却也不乏风险。司f法实践中,企业向金融机构融资,主要涉及骗取d款罪、d款诈z骗罪和高利转z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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