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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拟修订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资金管理办法 建设充电设施可申请补贴

2019/9/3 20:20:47发布154次查看

▲新能源出租车在万江龙湾公园的充电站充电 资料图 记者 陈栋 摄
《东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资金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正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记者21日从东莞市发改局官方网站了解到,《管理办法》提出,各级财政(含国家、省、市)补贴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获得各级财政购车补贴资金总额加消费者支付资金总额的60%;同时由本市财政统筹安排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资金将优先用于本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和企业发展。
申领方式:生产企业或销售代表企业申领
《管理办法》要求,新能源汽车生产或销售企业应及时向用户公布新能源汽车销售的市场指导价,以及可申请的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资金金额。新能源汽车生产或销售企业在销售新能源汽车产品时,按照扣减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后的价格与消费者进行结算,在车辆销售合同中应注明车辆总价、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标准以及消费者实付价格,待车辆满足购置补贴申请条件后由车辆生产或销售代表企业据实提出补贴申请,不得要求消费者自行申领。
文件中明确,各级财政(含国家、省、市)补贴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获得各级财政购车补贴资金总额加消费者支付资金总额的60%,补贴标准和技术要求按车辆获得行驶证年度政策执行;同时由本市财政统筹安排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资金将优先用于本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和企业发展。
此外,拟申请地方财政购置补贴的新能源汽车消费者和车辆生产或销售代表企业需联合承诺并在合同中明确,自初次注册登记日起3年内不向异地提档过户,否则退还地方财政购置补贴资金。对个人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地方财政购置补贴每人不超过2辆/年,且消费者和车辆产销企业需联合承诺车辆行驶里程达3万公里前不过户给非个人用户。
充电设备:总功率达6000kw可申请补贴
《管理办法》明确,对在《东莞市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印发实施前已通过验收并接入省(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智能平台的充电设施进行清算后,我市充电设施投资建设企业在东莞市域范围内投资建设充电设施的总功率需达到6000kw方可提出补贴申请。
拟申请充电设施建设补贴的企业需承诺,充电设施通过验收并投入运行后,连续接入省、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智能平台并稳定运营5年以上,否则退还补贴资金。
满足条件的充电设施按要求完成验收后,可按照申请拨付70%补贴资金,其余资金待充电设施正常运行一年后全额拨付;申请时已正常运行满一年的,则可申请一次性全额拨付。(记者 黄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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