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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多人对同样的发明提交专利申请,是怎么处理?
条文中规定:“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需要明确的是:判断先后顺序的标准是什么?究竟是以日期还是以时刻为标准?
以时刻为标准无疑是非常精.确的。不过实行这种办法比较复杂,而且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时刻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情况毕竟很少。所以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日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应当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后自行协商确定申请人。这一规定蕴含了两层含义:
1. 在不同日期申请专利的,以申请日作为判断申请先后的标准;
2. 同日申请的,由申请人协商解决。
东莞专利申请以申请日为准决定申请的先后次序,是我国专利制度的一项原则。所谓申请日,根据专利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文件之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则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在享有外国或者本国优先权的情况下,施以优先权日作为申请日。补交附图的申请,是以补交附图之日为申请日。对于分案申请,是以原申请的申请日作为分案申请的申请日。
本条所谓申请,是指符合本法规定获得了申请日和申请号的有效申请。没有获得申请日和申请号的申请,或者已经失去效力的申请,即使申请日在先,也不能作为“最.先申请”获得专利权东莞专利申请。
本条中规定的“最.先申请的人”,不仅包括作为申请人的个人,也包括作为申请人的单位。
东莞专利申请先申请原则是以申请日作为判断申请先后的标准。但如果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在同日提出申请,应当如何处理呢?
如前所述,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采用的是由申请人自行协商确定的办法,即国家知识产权局发现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同日提出了专利申请后,应当通知他们自行协商,确定提出申请的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只对协商确定的人授予专利权。如果协商意见不一致,或者如果一方拒绝协商,则对任何一方都不授予专利权。这是根据“禁止重复授权”原则得出的结论。所以,当出现同日申请的情况时,申请人应当尽量争取协商一致,要么由申请人共同申请专利,申请批准后专利权归他们共有;要么由其中一人申请并获得专利权,由其对其他申请人授予免费的实施权,或者给予其他申请人适当的补偿东莞专利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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