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大对横琴新区开发建设做出突出贡献人才的激励力度,激发人才干事创业活力,结合横琴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特殊人才指满足横琴产业发展导向需求、能够进行创造性劳动、对横琴开发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人才,包括在横琴新区登记注册并经营纳税的企业、机构中工作,或者在横琴新区提供独立个人劳务等类人才。
第三条横琴新区主任办公会议负责审议并决定人才奖励的有关事项。
第四条奖励采取财政补贴的形式,获奖人取得的财政补贴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每年从横琴新区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横琴新区特殊人才奖励,并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五条奖励每年实施一次,自愿申报、严格审核。
第二章 奖励对象和标准
第六条在横琴新区登记注册并经营纳税的企业、机构中工作,或者在横琴新区提供独立个人劳务,并在横琴新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人员可申请特殊人才奖励。
第七条申请人在横琴新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是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中的下列七项所得征收的所得税额(按所属期核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股权转让所得,知识产权转让所得。
第八条奖励标准侧重于市场主体的评价,主要参照获奖人员所在单位及个人上年度在产业发展、自主创新等方面作出的直接经济贡献。
获奖人员上年度直接经济贡献超过1万元(含)人民币的,按20%的比例给予奖励;超过2万元(含)人民币的,按32%的比例给予奖励;超过10万元(含)人民币的,按40%的比例给予奖励。
其中,获奖人员所在单位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按照办法上述奖励标准比例的100%发放人才奖励;其他按照上述奖励标准比例的50%发放人才奖励。
(一)单位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外的其他税收占上一年度纳税总额比例超过(含)20%的,税款以所属期为核算标准,纳税总额不包含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社保费、文化事业建设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规费。
(二)经认定的人力资源服务类企业;
(三)经认定的合伙制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类企业和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经国家或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备案)或监管的金融机构,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规范运营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四)由澳门公营机构发起或控股,并在横琴新区注册、经营业务的企业或相关机构;
(五)与横琴新区机关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经横琴新区管委会批准认定的其他特殊人才。
第九条对存在以下情形的单位,不予发放人才奖励:
(一)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二) D级纳税人且被处以三次及以上税务行政处罚的;
(三) 存在非法集资风险并纳入重点监管范围且情节严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