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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课堂 | 给你的票据上个保险!票据“保全”全释义

2024/1/22 20:58:48发布17次查看
大家好,佰万君又和你们见面了!
今天我们的主题是票据“保全”。
所谓票据保全,
就是在有可能或者
已经丧失票据权利的时候,
维护票据权利,
话不多说,开始吧!
1.什么是票据保全?
所谓票据保全,就是指票据权利人为防止票据权利丧失所进行的行为。
由于票据具有要式性,因此票据权利人必须持有票据证明自己的权利才能真正享有票据权利,但现实中,总会出现由于各种原因使得票据权利人丧失了对票据的占有,比如票据遗失、票据被恶意占有、票据损毁等等,那么这种情况下,难道就此放弃票据的权利了吗?当然不!票据保全措施,就是票据权利的最后一道保险。
2.票据保全的方式有哪些?
票据权利的保全方式,主要有票据提示、作成拒绝证书、中断时效三种。
(1)按期提示票据
持票人在法定期间内提示票据行使票据权利,其实就是保全票据权利的方式之一。
提示票据包括提示承兑和提示付款行为,以及要求付款人提供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证明的行为。
因为我国票据法明确规定,持票人只有在法定期间内提示票据请求付款被拒绝的,方可行使追索权;期前追索的进行也以按期提示请求承兑被拒绝为条件之一。所以这些行为既是持票人请求实现自己的票据权利,也是为实现权利所准备诉诸法律的证据。
因为票据权利有时效限制,持票人使用这些证据,可以在超出票据时效后,也使得自己的票据权利得以保存,从而在追索过程中占据有利地位。
(2)作成拒绝证书
我国票据法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而在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时,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证明。同样,拒绝证书也是保全票据权利的重要证据。
(3)中断时效
《票据法》第17条规定,票据权利在一定的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过了规定的期限,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就丧失。故持票人应当注意票据权利的有效期,特别是在接受转让时,更应注意。持票人可以采用时效中断的方法避免损失,并且可使自己的票据权利得以延续,具体方式可采取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的行为,或者以诉讼的行为中断时效,时效中断后,票据法上规定的各种时间限制重新起算。
3.什么时候可以采取票据保全措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执行票据纠纷案件时,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票据,经当事人申请并提供担保,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或者执行措施:
(1)不履行约定义务,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票据当事人所持有的票据
例如:甲向乙签发了一张商业承兑汇票,乙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乙经验收后发现丙给与的货物是伪劣产品,但此时票据已经在丙手中了,此时乙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票据的保全,保存该票据的权利,防止该票据权利丧失。
(2)持票人恶意取得的票据
例如:甲向乙签发了一张商业承兑汇票,乙的票据被丙抢走,此时丙就是恶意取得票据的情况,那么乙为了维护自己的票据权利,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票据保全。
(3)应付对价而未付对价的持票人持有的票据
这种情况与(1)比较相像,但实际上可以认为是(1)和(2)的一个拓展,对于上面(1)和(2)的情形下,如果丙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丁,且丁是善意的已经支付了对价的持票人,那么此时乙就不能行使票据保全了,因为丁此时享有了合法的票据权利,但如果丁此时也是未支付给丙对价的持票人,那么此时乙仍然可以申请票据保全。
(4)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贴现的票据
例如:甲与乙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甲向乙付款,乙向甲发货,甲向乙签发了一张商业承兑汇票,乙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由于乙对丙的履约能力非常不信任,为了将今后民事纠纷导致票据上的纠纷限定在乙和丙之间,于是乙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果不其然,丙没有向乙履行义务而且还将票据进行了贴现,此时乙就可以申请票据保全。
(5)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质押的票据
(6)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有其他情形的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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